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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未成年學生搶險救災或者與暴力犯罪作斗爭的事件時有發(fā)生,并且經(jīng)常作為一種美德加以宣傳和鼓勵。對此,一些教育專家認為,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國家和社會保護的對象,他們無論生理、心理都處于絕對的弱勢,要求他們在危險情況中保護別人、救助別人,這已經(jīng)超出了未成年人的能力范圍,往往會付出沉重的代價。要求學校和有關單位不得組織未成年人承擔他們力所不能及的社會責任,不僅和傳統(tǒng)美德教育不矛盾,而且閃耀著人性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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