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表示,中國應建立“預防體系”阻止和減少貪官及犯罪商人外逃現(xiàn)象
(記者馬妮娜)
加方對賴昌星做出“不是難民”的判決后,記者就該案今后可能的走向賴昌星是否能被引渡尚難料
加方態(tài)度很關鍵采訪了相關法律界的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劉仁文博士認為,即使賴昌星
不具備加拿大難民身份,他是否能被“引渡”回國受審仍是未知數(shù)。因為這個案子牽扯的因素很多,涉及的人也很多,賴昌星的最終命運也不完全把握在中方手中。
加方態(tài)度很關鍵
對于加方法院目前的判決結果,劉仁文認為是“公正”的。賴昌星上訴后,也非常可能維持原判。如果喪失“難民”身份,賴昌星作為一個被異國通緝的逃犯,加方不可能受理其移民申請。那時,他將以何種身份呆在加拿大,在加拿大呆多久,以及會不會再逃往別的國家,要看加拿大政府的態(tài)度。
至于加方會如何處置?劉仁文推測,加方不太可能做出一些有傷加中外交關系的決策,但也并非意味著中方就能順利將其引渡“回國”。在西方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體制下,政府的決策往往會受到來自各方意見的制約,包括一些民間團體,譬如某些人權組織。
所以,對于賴昌星一案,最終可能還需要中加兩國政府通過外交協(xié)商途徑解決。
賴如上訴很可能駁回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法專家邵沙平教授認為,賴昌星的“難民資格”申請之所以會被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駁回,根本原因在于賴所犯的罪行是國際公認需要打擊的刑事犯罪,涉及貪污、走私、洗黑錢等,而并非政治原因。
另外,從法律角度講,犯罪嫌疑人不具備申請“難民”的資格。因此,如果賴在17日前上訴,加拿大維持原判的可能性很大。
邵沙平還說,賴昌星案目前的判決結果對那些潛逃和打算潛逃國外的貪官是一個打擊。
中國政府更應該做的是建立完善的“預防體系”,從金融、法律、行政等各方面建立“制度反腐”機制,阻止和減少貪官和犯罪商人外逃現(xiàn)象。
同時,要與其他國家加強國際反腐合作,對于潛藏在中國的外國犯罪分子積極打擊,達到雙贏效果。
賴昌星上訴為何被加方駁回?
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本月3日宣判,駁回賴昌星“難民資格”申請案的上訴,認為沒有證據(jù)顯示賴昌星被遣返中國后會因政治問題受到迫害,因此他本人及其全家不具備“難民資格”。判決書說,此前難民法庭作出的有關賴昌星夫婦及其3個子女不具備“難民資格”的判決是正確的。難民法庭沒有發(fā)現(xiàn)賴昌星被遣返中國后會因政治原因而被迫害的證據(jù)。
作為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賴昌星深知自己若被中國的司法機關抓獲,必定難逃重罰,因此從1999年8月逃至加拿大開始就著手申請難民身份。所謂難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戰(zhàn)爭或自然災害而被迫離開本國或其經(jīng)常居住國而前往別國避難的人。依據(jù)國際法上的“不推回原則”,一旦難民的身份被確認,該難民將不得被強行送回令其遭受迫害的國家。賴昌星的目的,正是期望利用西方國家對中國司法制度和其罪行的不了解,騙取難民身份的方式以逃避來自中國的刑事追訴。
2001年6月,加拿大難民局正式就賴昌星的難民地位進行聆訊。賴昌星的律師施展種種手段并尋找理由,力圖為賴昌星爭取難民待遇。其手法主要有二:一、賴。把中方關于賴昌星涉嫌大量走私、行賄犯罪的主張曲解為政治迫害,并妖魔化中國的司法制度,聲稱賴昌星一旦被遣送回國,會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二、拖。由于加拿大的難民上訴程序非常復雜,其律師希望通過聆訊、復審、上訴等一系列司法環(huán)節(jié)將案子拖到最后一個環(huán)節(jié),甚至在接案伊始就揚言要把該案一直打至加拿大的最高法院。
然而,這次加拿大歷史上時間最長的一次難民聆訊的結果卻大出賴昌星的預料。2002年6月,加拿大難民局作出裁決,拒絕了賴昌星的難民申請,并認定其身份為逃犯而不是難民。之所以產(chǎn)生這個結果,原因之一是負責調(diào)查賴昌星身份的加拿大公民移民部對其在中國的行為進行了深入的調(diào)查,認定賴昌星的確在中國涉嫌走私罪及賄賂罪,該行為在中加兩國都屬于嚴重罪行,并非政治案件。另外,我國政府一直沒有放棄將賴昌星引渡回國受審的努力,應加方的要求,先后派出公安、檢察部門的官員和相關領域的學者赴加作證,除了證明賴昌星涉嫌犯罪的事實外,還闡述了中國刑事法治、刑事訴訟、律師業(yè)務方面的發(fā)展和現(xiàn)狀,澄清了加方對我國司法制度的一些誤解或不正確認識,也反駁了一些不合事實的評判。
裁決作出后,賴昌星的律師迅速提出上訴。但是,隨著“9·11”后各國間打擊跨國犯罪方面合作的加強,賴昌星再也無法借助“難民”身份來逃避罪責。
一方面,加拿大本身并不愿意成為庇護罪犯的天堂。在其國內(nèi),僅賴昌星的難民身份聆訊一案就花去加方近1000萬加元的費用,引起了加國輿論的普遍不滿,賴昌星本人也被該國國內(nèi)媒體評價為“最不受歡迎的客人”。在國際交往上,加方也不希望因為賴昌星的案件影響和中國在禁毒、反洗錢等刑事執(zhí)法方面日益密切的合作。另一方面,聯(lián)邦法庭的司法審查旨在確定移民部的決定是否合理,而不是決定當事人是否有罪。移民部只需要有確鑿的證據(jù)和充分的理由證明賴昌星不符合難民的資格即可,而不需要在其犯罪構成方面搜集更多證據(jù)。
此次賴昌星被聯(lián)邦法院駁回上訴,顯然大大增加了將賴昌星引渡回國內(nèi)受審的可能性。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賴昌星將很快被押送遣返。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準許賴昌星在本月17日前對判決提出疑問,使得賴昌星有向聯(lián)邦上訴法院尋求另一個聽證會的機會。而加拿大移民部及聯(lián)邦上訴法院也可能就其被“遣返的風險”進行進一步的評估。
中國和加拿大方面并沒有簽訂引渡條約,這必然也給通過司法途徑正式引渡賴昌星造成一定的技術困難。而引渡過程中涉及到的“死刑不引渡”問題、賴昌星轉移至海外的犯罪收益的追繳和沒收問題,都需要中加雙方的司法機關進行進一步的磋商和協(xié)調(diào)。
□本報特約評論員何帆(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刑法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