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青島市南鐘聲法律服務所的王學合律師:
房屋拍賣屬于房屋買賣的一種,根據(jù)國家有關房屋銷售的法律規(guī)定,在買賣雙方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雙方應按實際建筑面積結算。我國《拍賣法》第40條規(guī)定:“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薄杜馁u法》第61條規(guī)定:“拍賣人、委托人違反本法第18條第二款、第27條的規(guī)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
因此,要求青島公信拍賣有限責任公司應該按照房屋實際建筑面積106.32平方米結算退還差價款15255.42元。萬潤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儉:
此案不存在退還面積差價的問題。理由如下:一、拍賣是特殊的買賣,拍賣時的面積即使不準確,但以雙方認可的面積為準,不做調整。拍賣房屋及其他情況,都是確定的,對于實際面積與標注面積并不完全一致,且只能以此面積為準,不能調整,也是確定的。競買人在對相關情況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擔其中的風險(這種風險與委托人、拍賣人的風險是對等的)的前提下,才進入拍賣現(xiàn)場。在拍賣現(xiàn)場只是在雙方對房屋的面積確定為標注面積的情況下,對價款的要約和承諾,所以,不存在面積在拍賣當時不確定,而以房產(chǎn)證面積為準多退少補的問題。二、以房產(chǎn)證確定面積為準補償差價,對于您購買的房屋不適用,這不僅因為上述的理由,還因為(1)您所買的房屋是以特殊的拍賣形式進行的,且這種形式是你購買的房屋的惟一合法的形式,在這種形式下,不容許部分面積是拍賣的,部分面積協(xié)商(即以拍賣成交價協(xié)商補償差額面積),否則是不合法的。(2)不同的要約內容,會有不同的成交結果,您以當時的要約內容成交,卻要得到與要約不一致的結果,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當房屋進入拍賣之前,出于標注面積與房產(chǎn)證確定的面積可能存在差異,這種風險影響到競買人是否參與競買的決策,當面積是確定的情況下,沒有此方面的風險,競買的人數(shù)、成交價格、甚至買受人都可能是不一樣的的情形。也就是說不同要約內容,會有不同的成交結果。而《特別規(guī)定》第二條中規(guī)定:房屋的面積以房產(chǎn)證中所標注的面積為準,無房產(chǎn)證的房屋面積以房屋面積以拍品目錄標注面積及實地看樣為準,要約的內容是十分清楚的,所以不可能在拍賣成交之后,再改變要約內容,這樣做既不合法,對他人也不公平。韓先生的母親張女士
我們是第一次參加拍賣,沒有經(jīng)驗,遇到這樣的事情,確實有點慌,但我咨詢了幾位法律界人士,他們都說我打官司能贏。有一個律師甚至這樣對我說:“這樣的官司不贏,以后就不用再打官司了”。
我去找有關責任部門,他們都拿歪理來糊弄我;工作失誤我能理解,但你拿歪理糊弄人就不對了,這不明擺著是欺騙么,我的感覺就是受騙上當了。
其實我們也不想打官司,因為這樣勞民傷財,耗費精力。但現(xiàn)在,我們只好拿起法律維護自己的尊嚴。我們還希望能給老百姓提個醒,希望他們以后不要上當受騙。
張女士還說,他們一家對勝訴很有信心,表示即便一審得不到支持,也會上訴。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肖鵬教授:
按合同買房,如果標的不合格,追究責任,并應當賠償。就是按照公平原則,也應該賠償。
思考
拍賣房標注的面積與實際面積出現(xiàn)不符的現(xiàn)象,差價該不該退還?這實在是個不能不引起人們興趣的問題。雖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它的現(xiàn)實意義不容低估。因為它暴露出的問題,值得當事雙方、法律工作者,乃至全社會思考。
韓先生通過訴諸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無疑是明智并且值得肯定的。因為不管他勝訴與否,此案都會對規(guī)范市場行為,提高市民學法用法意識,乃至給法治社會的進一步發(fā)展帶來積極的意義。
值得關注的還有雙方的各執(zhí)一詞,他們無論從民法還是從《拍賣法》的角度來解釋自己行為的合理性與合法性,這在客觀上都能起到開闊我們的法律視野,豐富我們的法律知識,培養(yǎng)我們的法律意識的作用。民法上的違約責任,特別法的特別規(guī)定,都會促使我們在遇到問題的時候能夠全面思考,做到依法辦事。
我們將關注此案的進展,希望能夠看到一個合法又合理的結局。與此同時也衷心地希望廣大市民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夠拿起法律武器冷靜思考,依法辦事。記者祁文利實習生周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