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
據《京華時報》報道,2003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孫剛、藍于鵬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綁架一案依法做出一審判決,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綁架罪數罪并罰,判處孫剛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附加驅逐出境;判處藍于鵬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附加驅逐出境;以綁架罪判處林延東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
據了解,孫剛現(xiàn)年44歲,新西蘭國籍;藍于鵬,現(xiàn)年54歲,美國國籍;林延東,現(xiàn)年42歲,遼寧省撫順市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孫剛、藍于鵬受境外一敵對組織頭目指使,在中國境外預謀在北京市進行宣傳煽動顛覆中國國家政權的活動。去年5月6日、7日,孫剛、藍于鵬先后入境,為進行宣傳煽動顛覆中國國家政權的活動準備了傳單、油漆、鋼鋸、飛艇等作案工具,還冒用他人姓名租用北京市一居民區(qū)的一所民房作為活動地點。5月14日,孫剛、藍于鵬在其暫住的北京市某飯店被抓獲,并當場查獲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一批傳單,后又在其租用的民房中起獲了作案工具。
法庭經審理還查明,孫剛、藍于鵬與林延東策劃,欲通過暴力脅迫手段綁架湖南省某公司劉某某,勒索巨額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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