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方區(qū)法院日前一審判決一起發(fā)生在離婚夫妻之間的探望子女權糾紛案,法院對母親探望孩子的時間作出了具體判決。這是我市首次對探望權案作出判決。
顧某與楊某是一對離婚夫妻。兩人于1998年9月經(jīng)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子由父親楊某撫養(yǎng)。顧某起訴稱,自離婚以來,楊某極力阻撓母子見面,并在兒子面前惡意誹謗她,自己多次要求探望孩子均遭拒絕。顧某請求法院判令楊某允許她每周六和周日探望,并希望能將孩子接回家住。
法院認為,顧某享有探望權。我國修正前的《婚姻法》對此未作明確規(guī)定,而修正后的《婚姻法》中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了探望權,但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時間應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顧某現(xiàn)自己沒有住房,
與其母親同住,不便于將孩子接回家居住。并且,孩子亦應有與父親共度周末的時間。因此,顧某可以在每周六白天探望。法院依法判決顧某可于每周六8時始探望其子,但應于當天20時之前將兒子送回楊某處。楊某對實現(xiàn)這一權利有協(xié)助義務。(法軍石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