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汕頭今日專電廣東省澄海市蓮下鎮(zhèn)兩農(nóng)村婦女王祝華、余楚珊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周圍群眾資金共計(jì)人民幣1560.9萬元、港幣1.2萬元,日前,被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王祝華無期徒刑、余楚珊有期徒刑4年。
從1992年至1999年7月間,王祝華以做生意為借口,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周圍群眾的資金。她先后騙取余楚珊及25名群眾的資金共計(jì)人民幣1560.9萬元、港幣1.2萬元,這些款至今無法追回。
余楚珊受王祝華支付高額“利息”的誘騙,為賺取“利息”差額,從1996年至1999年間,以高息吸收周圍群眾存款395.9萬元,并全額轉(zhuǎn)交給王祝華。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王祝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gè)人全部財(cái)產(chǎn);判處余楚珊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