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因中新商廈使用的“中”字形企業(yè)商標而引發(fā)的近兩年之久的侵權官司,近日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中新商廈侵權。
1998年10月,我市設計師沈嘉榮和青島揚格傳播公司接受中新商廈的委托,為其設計了兩份12款變形“中”字企業(yè)標志,但設計完成之后,雙方并未簽約。不久,中新商廈和我市另外一家廣告設計公司簽約,選用了變形“中”字標志作為自己的企業(yè)商標。但沈嘉榮發(fā)現,兩個變形“中”字有著“驚人的相似”,于是,沈嘉榮與青島揚格傳播公司共同將中新商廈告上了法庭,認為其侵權。市北區(qū)人民法院去年5月一審駁回了起訴,沈嘉榮與青島揚格傳播公司繼續(xù)上訴。
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新商廈使用了沈嘉榮設計的變形“中”字標志,侵權成立,終審判決中新商廈立即停止對變形“中”字標志著作權的侵害,賠償沈嘉榮和青島揚格傳播公司2萬元,并賠禮道歉。(聶向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