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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今日施行
[4月12日 2:15]
新華社北京4月11日電為了維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懲罰和教育未成年罪犯,保障無罪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的這個規(guī)定,自4月12日起施行。

  根據(jù)這個規(guī)定,中級和基層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條件尚不具備的地方,應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或者由專人負責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少年法庭指導小組。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圍是: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并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審理,由法院院長根據(jù)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

  這個規(guī)定指出,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在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如果有必要公開審理的,必須經(jīng)過法院院長批準,并且應適當限制旁聽人數(shù)和范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決前,審判人員不得向外界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根據(jù)規(guī)定,審判時,法院應當在辯護臺靠近旁聽區(qū)一側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設置席位。法庭審理時,審判人員應當注意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發(fā)育程度和心理狀態(tài),要態(tài)度嚴肅、和藹,用語準確、通俗易懂。發(fā)現(xiàn)有對未成年被告人誘供、訓斥、諷刺或者威脅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制止。休庭時,可以允許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親屬、教師等人員會見被告人。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決應當公開進行,但不得采取召開大會等形式。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通知公訴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

  最高人民法院還對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其他方面作了規(guī)定。